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按照《煤炭法》有关“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土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多、作业风险高、群死群伤事故频发等特点,建立起来的一种以企业互助共济为基础的安全保障制度,是实现政府以人为木、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体现。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践证明,广大煤矿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与赞同;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土作,确保煤矿工伤事故补偿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继续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992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扎实推进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广覆盖,扩大参保范围。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党政一把手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严格执行省煤炭局2006年下发的晋煤办发[2006]2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类煤矿企业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年检换证时,对企业是否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之一。根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6]92号"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县以上国有煤矿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由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乡镇及其他煤矿在办理煤矿生产许可证时,由各市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代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经各市煤炭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发。
3,为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4]44号文件规定,临汾市实施的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临煤工发[2005]181号文),暂可继续运行。
4、山西煤炭社保局作为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规范办事程序,做好赔偿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诚信、高效的为企业、职工服好务,取信于民,为煤矿企业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