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伤保险?为什么要实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因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时,给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的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待遇优厚于其他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补偿, 也体现了国家和生产单位对职工奉献精神的尊重,有利于增强职工为公奉献的光荣感,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
其次,实行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相结合,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止或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第三,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经济技术较为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生产领域不断扩大,劳动者队伍急剧增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可能会出现增加的趋势。因此,实行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5年1月《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将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待遇水平、基金筹集等方面做出新的、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2.《劳动法》中对工伤保险有何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以。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
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可按辞退规定辞退,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一般讲,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职工应慎重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正确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是准确支付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条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规定,企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1)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3)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 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 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 (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为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者被压死者。
企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也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1) 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职工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 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 不能回家休息, 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化赛,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6.职工因工负伤到所在单位指定的医院或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室(所)治疗时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在单位指定的医院或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医治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担。住院期间的膳费,根据(66)中劳薪字第60号、 (66)会通字第9号联合发文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方面负担2/3。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的膳费如何负担?
根据 (82) 财事字第1号文规定,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 (公)负伤住疗养院期间的膳费,由原单位报销2/3,个人负担1/3。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全部由个人自理。
8.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期间的
工资照发(根据全总(54)书险字375号文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工资”是
9.职工因工负伤到外地治疗时,因医院床位少,一时不能住进医院,其旅馆费和膳费如何处理?
根据(64)中劳薪便字68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后因当地无法医治,经领导批准需到外地治疗时,又因医院床位所限或人院前观察期间,一时不能住院,暂住在旅馆内其膳费和住宿费,可以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时的待遇处理。(78)财事字332号文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期间,因医院确实没有床位而不能及时住院的,其旅馆住宿费也可以比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10.职工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肢、镶牙、补眼的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肢、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根据(78)财事字332号文规定,职工因病、因工伤住院期间,医院收取的暖气费,可由职工工作单位凭医院收据报销。
1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 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怎样安置?给予什么抚恤待遇?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企业营业外”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10~30%。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计发。其中:工资减少11~20%的,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 10%;工资减少 21~30%的,为残废前本人工资 20%;工资减少30%以上的,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13.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调作轻便工作后没有降低原来工资的,发不发因工残废补助费?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作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14.因工致残职工提高工资后, 其原已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是否仍按原数额发给?
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的精神,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在提高工资后,其原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计发数额继续发给。因为因工残废补助费是根据职工当时的残废程度确定的,而其工资提高是由于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给予的劳动报酬,两者不应混淆。
15.企业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因工残废补助费由何单位发给?
根据(82)劳险字7号文的规定,企业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可以由原单位在介绍工资关系时,将其原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介绍的工资额发给。
引用法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