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167元、1108元、1050元、991元。
3、护理费标准:
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643元、514元、386元。
4、养老金标准: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5、社会保险费: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参见: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46号)
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311元。具体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调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