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出台的《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将伤害部位分列15类、441条;职业病分列10类、115种。其中,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按照规定,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后自然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经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省内异地治疗的增加5天,省外治疗的增加10天。
另外,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对初次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