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期间,劳动保险基金忽然提高,他交不起便一直没交。于是,他陷入了上班不得、退休不能的尴尬处境。但广西柳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他讨回了迟到的退休待遇。
1989年3月1日,在广西来宾市国有红河农场工作了29年的国家正式工人黄师傅因病向单位申请停薪留职。6天后,单位下文批准他停薪留职5年,要求他期间每月向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35元,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办。批文还明确表示,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内,既不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职手续,以及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收到文件后,黄比较满意,同时也已向红河农场缴纳了1989年全年的劳动保险基金420元。不料,到了第二年,红河农场领导口头通知黄,劳动保险基金要提高到每年1400元。黄师傅每月的工资才有70元,缴纳有较大困难,为此曾多次找农场领导反映情况,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从1990年起,黄师傅一直没有向农场缴纳劳动保险基金。1993年3月,他停薪留职期满,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减缴劳动保险基金并安排工作,无果。这事就拖了下来。
2001年,黄师傅达到了退休年龄,其满怀希望要求农场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然而,农场领导认为,黄师傅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已作自动离职处理,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2005年10月,四处争取无望的黄师傅向广西来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农场给予办理退休手续,恢复退休工资待遇。来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黄师傅申请停薪留职的时候,农场批准其缴的劳动保险基金为每年420元,次年提高到1400元,致使黄无力缴纳,多次找农场领导反映得不到解决,农场有过错。农场在核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时,应当考虑职工的实际支付能力,做到合法合情合理,提高缴纳数额应有相关文件依据并书面通知职工。农场以黄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将其视为自动离职而不安排工作,有悖国家政策规定,且农场又未对黄作除名处理,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因农场没有为黄师傅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为其缴费,致使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场应承担支付退休费的责任。
劳动仲裁部门还认为,鉴于黄师傅没有及时申请仲裁,且长期未提供正常劳动是事实,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退休待遇不宜按在职同龄人员的退休待遇标准计发。由此,今年1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要求红河农场为黄师傅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6年9月起按月向黄支付退休费,标准为来宾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如遇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计发退休费。裁决后,单位不服,以黄师傅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履行农场工人的任何义务,期满后也没上班等为由,向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
黄师傅委托柳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律师调查取证时发现了一个重要证据,即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曾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满,愿回原单位工作,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工作;而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律师说,这份《通知》没有提到,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而农场在批准黄师傅停薪留职的文件中,自己多加了一条“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就按自动离职处理”,明显违反上述文件精神,应属无效,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事实上,黄师傅从第二年起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是因为单位将这笔钱提高到了1400元,黄师傅无力缴纳;其停薪留职期满后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以其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为由,不同意安排其上班,才造成黄师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所以他本人没有过错。黄师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农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为此,在法官和律师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单位从今年4月10日开始,为黄师傅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去年9月起至为黄师傅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止,每月补发给黄师傅326.3元退休金;黄师傅向单位补缴1989年3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个人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及停薪留职管理费13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