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的,补足到910元。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09年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这次调整之列。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12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