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待遇核定后,区社保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因工负伤者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医疗费、康复器具费以及因工死亡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医药费,一次性拨到单位,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因工致残人员的残疾退休金,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失踪者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等长期待遇,区社保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局发放。从待遇核定的第二个月起,领取人在每月15日后凭储蓄存折到指定银行或邮政局的储蓄所领取。
(三)残疾退休金、护理费、供养直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一般每年7月随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工伤长期待遇需要调整时,区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四)领取残疾退休金或生活补助费人员。应向区社保局提供由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提供生存证明的,区社保局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五)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15天内向区社保局报告,停发生活补助费。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2、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6周年岁且不在普通中学读书的;3、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