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按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按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6、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退休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补足,差额部分随伤残津贴作相应调整,给付至工伤职工死亡。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直至工伤职工死亡,按规定应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67、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8、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9、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0、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根据省政府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按照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