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中央、省、市属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答:工伤保险费应当由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按300%缴纳。用人单位应于当月10日至月底前,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用工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