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劳动者应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我国劳动法里有最低劳动年龄的规定,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可以开始进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特殊情况下,艺术、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后才能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的最高劳动年龄是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 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就是说符合上述四种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必须退休,即我国实行强制退休制度。所以自然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始于最低劳动年龄,止于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下,职工早于或晚于退休年龄退休的,其劳动权利能力在实际办理退休手续后终止。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已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