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12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3、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如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等;
5、各地区关于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各地都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出本地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地区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上海地区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与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与本地区情况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截至到2004年5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广东、湖北、广西、天津、黑龙江、辽宁、云南、河北、山东、河南、四川、重庆、陕西、山西、吉林、浙江、内蒙古18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
6、《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