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一名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的职工,单位性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006年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2年12月他因出差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他向单位申请工伤补助,单位参照《伤残抚恤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应伤残9级标准执行补助8个月。
后来李先生了解到,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伤残抚恤金应为终身领取直至死亡后第二个月止,补助金额每年还会随物价变动等因素有所调整。李先生据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答复是“不予受理”,理由是他所在的单位不属于适用范围。李先生来司法所询问他的工伤补助究竟应按照何种规定执行?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人员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多类人员。对李先生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清楚所在单位究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然后再确定是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来落实工伤待遇。
依据李先生所述,无论他享受哪种工伤待遇,他所在的单位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错误的,因为李先生是在2012年12月因工受伤,而此时,《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已被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所取代并废止。如果有根据证明李先生所在单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李先生有权申请认定并办理伤残公务员证,并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终身领取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