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劳动部 《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4号)将公益性岗位定位于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促进法》第53条规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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