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本案中首先要确定员工受伤的时间是否是在工作时间,也即如何认定店庆时间,以及员工是在哪个时间受伤的。举例说明,如下:
在一次店庆活动后,王某因捡拾燃放后扫到垃圾堆里的鞭炮(店庆用的),不慎被炸伤了眼睛。之后,雇主基于乡里乡亲的面子考虑,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药费。请问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吗?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店庆活动已结束很久,王某出于好奇去捡拾垃圾堆里的鞭炮,则很难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如果刚刚结束燃放鞭炮环节,整体上仍在店庆中,则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从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无论是实习、见习、试用还是学徒,双方都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要确定员工的身份,首先须确认个体户老板有无营业执照,如有则劳动关系成立,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个体户老板无营业执照,那么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