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理解,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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