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申请接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咨询政策和拟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要热情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当场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进行说明,转送相关部门。对拟申请工伤认定的,要免费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详细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和事项。工伤申请接待人员要按照《接待登记簿》(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二、延长申报时限: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能按规定时限申报工伤认定,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延长申请时限的,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见附件3),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三、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4)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材料补正:工伤认定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将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全部列出,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对符合本统筹地区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扣除可以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的时间后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通知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六、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