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调查取证(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没有建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0日内(职业病自确诊之日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完整工伤证明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许可后可视情延期。
申报工伤须提供以下材料:
3、初诊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及相关生化物理检查报告;
4、用人单位填写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因工伤亡认定书》。
申报人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成其补充完整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后再受理。
四、办事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事故伤害报告后,应在3日内到现场对下列情况调查取证。
1、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和主要经过,掌握现场和旁证材料;
2、与受伤害人见面,确认受伤部位和和诊断治疗情况;
五、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交《工伤亡事故调查确认书》及工伤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伤认定机构是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在接到完整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批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送交的有关材料有异议,可责成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补充材料。或直接做出不予认定的结论。
七、工伤认定的依据。
(一)生产事故类工伤:
1、用人单位工伤申报材料,包括事故伤害报告、本人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因工伤亡认定表》;
2、诊断证明材料,包括初诊诊断证明及相关的生化物理检查报告;
(二)职业病类工伤: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该提供受伤害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业接触史、职工档案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确诊的职业病必须是国家法定职业病范围内的病种)。
(三)交通事故类工伤: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该提供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部门《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