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则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制定的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考虑机动车事故的具体发生原因,将所有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都认定为工伤有失公允。
一方面,是否认定工伤要基于一个最根本原因即是否与工作有关。职工上下班都有一个相对合理固定的路线,即这一路线是为了工作而通行的,只要职工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事故损害用人单位都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然而也不能排除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为“个人事务”而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情况。特别是在下班后参加亲朋好友聚会,到商场超市购物,看望病人等临时改变路线的情况下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因为这些活动都具有个人属性的,如果一味都认定为工伤的话,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无法实现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可以通过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通过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方式获得救济,出现了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这很可能使某些工伤职工获得的赔偿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获得了双重赔偿。这种模式违背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所以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根据具体具体情况具体原因而定,而不能”一刀切”地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