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应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工伤认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适用法规恰当,程序合法。
4、我省原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有关规定与《工伤认定办法》不一致的,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参见: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126号)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职工或其亲属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或其亲属逾期提出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申请一般应予受理。
对事故发生时间超过180天,职工伤亡情况难以查实、伤亡性质难以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后,应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职工伤亡性质认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对异地发生的伤亡事故,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伤亡性质认定建议,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应予协助。
4、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伤亡性质作出的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并告知认定的论据、理由、复议权、诉讼权及期限,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参见:《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川劳社法函[2001]9号)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13号)
3、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证明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结论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医疗机构初次治疗职工受伤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证明书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受伤人员或职业病患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相关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参见:《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13号)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确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辖。其它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管辖由企业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参见:《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川劳社法函[2001]9号)
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以国家《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参见:《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川劳社法函[2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