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包括、非法用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以下简称“工伤认定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2 )文本及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 包括 ) 的证明材料;
( 3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4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工伤认定机关应当当场或在 15 日个工作日内下达《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
4、工伤认定机关对申请不予受理的,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工伤认定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或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证件。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 、工伤认定机关自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或者诉讼代理人,并抄送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时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7 、工伤认定结束后,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 20 年。
8、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