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直播平台是否需要退还用于打赏的有关款项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刘某的主体资格和直播打赏的行为效力。
首先,作为直接实施打赏行为的刘某,其行为时年龄为16岁,属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其所实施超越其能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未经追认不可认定为有效。因此,原则上本案例中刘某所实施的高额打赏行为需要其父母追认,方可发生效力而定为有效。
其次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有特殊规定,实施纯获益或是与年龄、智力相符合的行为可以不需要等待追认。但在于其所实际发生的打赏行为所涉及金额,已经明显超过在本年龄阶段中所能理解和明白的范围,因此该打赏行为不应适用于本特殊情形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高额打赏行为(150余万)在未经其监护人(即其父母)追认的情况下,所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因而,实际收受打赏金额的直播平台因协助退还所有打赏的资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