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2.《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9.《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