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审结促使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莆田涵江证券营业部与方建坤,在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方建坤得到原告的工伤赔偿款人民币74000元。
评析:工伤是指工伤是指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工伤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的工伤是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工伤性质认定,方先生在单位组织外出活动中受伤的情形,与应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中对不上号,同时又排除了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方建坤的行为是否为工伤,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以保护弱者的利益为前提,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于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既然方先生的行为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工伤。
本案适用的法规是: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的答复“(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1997年6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如此敏感呢?
理由有两点:其一、公司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二,虽然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司企业因失责进行处罚。
工伤会导致下列费用产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