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实行的是统筹地区优先原则,但由于其中没有明确说明“统筹地区”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所在地,还是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是员工的户籍所在地。而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个省、市、县的现象非常普遍,从而给相关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确实带来了很多疑惑。
为此,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已经为你参加工伤保险,你应当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没有为你参保工伤保险,你只能在工作地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