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看上去很简单吧?但在两级劳动仲裁部门和两级法院,“是”和“不是”已经来回折腾几遍了———我们假定并愿意相信这只涉及法律上的技术问题,而不涉及其他(昨日广州日报)。
电视剧《宰相刘罗锅》里有首歌是这样唱的:“故事里有好人也有坏人,故事里有好事也有坏事;故事里有多少是是非非,故事里有多少非非是是;故事里的事说是就是不是也是,故事里的事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歌词有点绕吧?其实故事里的事再绕也有结果,现实里的事有时候比故事里的事还是事,还要绕。
李某究竟是不是工伤,看上去莫衷一是,其实这类事并不鲜见。前些天媒体还讨论员工上下班出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是抑或不是?相信各种极端的假定和案例还会层出不穷。李某是不是工伤,涉及到李某及家属的权利,也关系到李某受雇企业以及相关保险机构的权利。现代法治精神就是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需要针锋相对锱铢必较。这样权利责任才能清晰地界定出来,这样才不会无原则地和稀泥,也才能更大程度地不给仲裁者留下胡乱解释上下其手的空间。
通过这一案例的报道,我们学会了一个词叫“无恶意劳动者”,也就是法律首先要把自伤自残先切割清楚;我们还知道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其“合理延伸”,法律要把工伤的时间空间也切割清楚。问题是法律条文即使再精练再概括性强,也往往抵不过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现在从技术层面看,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李某“午饭时间”是不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工厂食堂”是不是“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各有理解。
法官对条文理解不一致,或者案子奇到没有条文可以引用,这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因此李某一案究竟如何判定,我们把这个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我们只是希望通过这类案子,能够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条文,能够有更精细的修正案出台。为了提高立法修法效率,我们也可以吸取古代“有律循律,无律循例”的传统,通过李某一案,把“工厂食堂”是不是“工作地点”顺便界定清楚。
我前几天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工业化意味着规模化、标准化以及精细化,中国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必须有制订“修正案”的习惯,要提倡修正主义,法律条文要通过不断修正不断精细化,具体到李某一案,“合理延伸”究竟到哪里?所有的劳动者都希望能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