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派员数次深入到天隆公司调查,经核实,认定死者从天隆公司下班到达事故发生地的时间,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时间基本吻合。4月2日,市劳动局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张明玉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
对市劳动部门的一纸认定,天隆公司不服。天隆公司认为,死者是下午下班回家后,再驾驶摩托车至亲戚家参加丧宴途中发生的车祸,不属于回家途中;市劳动局在工伤认定书中,对死者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为只字未提,属有意偏袒。
天隆公司还认为:死者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是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造成的伤亡,而市劳动局只是简单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死者为工伤,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天隆公司于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厅)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市劳动局坚持认为,死者系下班回家必经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天隆公司没有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株洲市交警支队石峰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死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并未认定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省劳动厅则认为,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属实。但张无证驾驶,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