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最早于1996年提出并实施,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上下班车祸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条例将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职工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得到补偿,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车祸算工伤,碰上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导致的车祸算不算工伤?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原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同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第四,实际操作中,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导致了难以定义“上下班途中”,再加上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国际上,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有严格界定,比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