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而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增加,又严重影响了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
① 从经济上分析,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需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如果案件后来又进入了诉讼程序,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的民事案件都相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就比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多交纳了一次仲裁费用。仲裁没有最终解决劳动争议,解决争议的成本却增加了。因此,对作为绝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来说,其在申请仲裁或起诉前会比较对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的投入与最终的收益结果的大小。经济上的不利益往往导致其放弃仲裁申请和诉讼,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③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悬殊,使得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明知自己没有道理,但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充分利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走完每个程序,美其名曰“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其实质是滥用权利,恶意拖延时间,合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