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关系虽未在国家税务机关,但事实上却在从事办税服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财产的,是否构成贪污罪?这是司法实务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如被告人陈某系某国家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其自2002年起就在该局办税服务大厅工作,从事市场发票的领购与核销等发票管理工作。在2005年之前,陈某一直与该局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安排也归属于该局。但是从2006年开始,该局为了自身的利益,并没有与陈某以及类似陈某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让陈某等人与一个外国企业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言明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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