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_______字第_______号之____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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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外企代表处系指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北京设立的派出机构。
第二条《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系指外企代表处就聘用中国雇员事宜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及其附件。
第三条工作年限系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以《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的期限为准。《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解除、续延或终止,本合同随之解除、续延或终止。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处工作的人员,工作地址、岗位、内容、方式由外企代表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乙方同意服从安排、恪守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六条甲方与乙方所在代表处在《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中已作具体约定,由乙方所在代表处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的工资由乙方与所在的代表处协商确定,并在《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附件中约定。支付方式由乙方所在的代表处支付给甲方,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给乙方,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由乙方所在代表处支付乙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乙方所在代表处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加班、加点工资按照《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乙方所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甲方按照《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及甲方有关外企雇员福利、医疗费报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根据《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约定的方式代为缴纳。
第十二条乙方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利益、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第十三条乙方须遵守所在外企代表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其管理,维护其合法利益,保守其商业秘密。不得将任何秘密资料和物品向外界泄露或携走。
第十四条乙方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出现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甲方可根据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