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
第二,用人方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用工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在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范围内进行;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有关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为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就不同,雇员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这样也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此种关系仅仅具有临时性。
第五,用人方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则无此限制,可在为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再为其它一家甚至数家单位做同样的工作。
第六,二者法律性质及适用依据、程序不同。劳动关系本质上讲,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雇佣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更确切的说,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畴)。在适用程序上,劳动法都有一个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则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