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社会的劳动关系调整一般是由三个层次所构成的: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根据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劳动法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又使这种协商难以完全作为一种个别劳动关系来平等进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点更使这种失衡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从形式上看也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国家在劳动基准法律制度方面有许多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规定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一系列规章。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第三层次是微观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我国的三个层次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是国家基准“高”,集体合同“空”,劳动合同“死”。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退位”后中间组织没有发挥作用造成“真空”引发的。政府职能转变期间,政府从“一线管理”退下来后必定留下一定的“真空”。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个“真空”是由各级工会和雇主组织来填补,而我国的有关组织却不能发生其应有的作用。
如何解决“真空”问题,北京与上海选择了两条不同的道路:北京市通过提高劳动基准来弥补“真空”地带。上海市在管理企业方面坚持政府职能进一步退位,在培育市场方面政府职能进位,发挥中间组织的作用来填补“真空”。中间层次的改革首先是工会作用的发挥。上海市工会在坚持党对工会领导和目前工会体制的前提下,逐步向民主化、社会化、行业化方向发展。从民主化出发,工会改革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程序,推进直接选举制度;从社会化出发,工会发展社区工会及企业间的联合工会;从行业化出发,工会试行行业集体合同。其次,上海以及南方温州、深圳等经济活跃地区组建雇主协会,发挥协会对外代表、对内自律的功能。当然,对于雇主协会的发展我们应当引导其向争取方向发展,发挥其优势。目前虽然上述改革都是非常初步的,但这些改革都是影响深远的。
相比而言,如果采取提高劳动标准和行政化干预的方式,我们认为存在诸多不利之处:1、劳动关系丧失活力。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时期,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如果此时提高劳动标准就会使我国在与周边地区的竞争中丧失优势,甚至丧失已经取得的优势。香港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它的劳动立法模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上海在新的《劳动合同条例》实行以前也曾将劳动标准定位很高,但这种做法在实际中使企业在上海的用工成本极大提高,上海在周边地区纷纷降低劳动标准的压力下丧失竞争力。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坚决降低劳动标准,坚持从财产关系上搞活劳动关系,达到提高城市的竞争力的目的。2、形成高标准、宽执法的局面,有违我国法治化的目标。我国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制度,在主要方面均已超过香港。这种“高标准”带来的结果往往是“宽执法”。劳动基准法的执法力度差,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且是全国的普遍情况,在很多省市有些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甚至已经成为一纸空文。对于这种状况,劳动者与企业均不满意。北京市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标准,结果只能是宽执法,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调控力。3、放慢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当前我国各项改革都是在尽力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接轨,劳动关系如果不及时与国际化接轨将会严重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
如何真正解决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存在的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当前体制下,由于我国工会的改革进程不能进行太快,政府还要继续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管理作用,但这种作用的表现形式应当是间接的干预市场而不是直接干预市场。还必须认识到,中间层次的定位不能过窄,不能将中间层次仅仅理解为工会组织,不能将中间层次作用发挥得不好归结为工会组织单方面的原因。实事求是地说,虽然现在我国工会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但比较以前,目前的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方面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中间层次的认识应当坚持多元化,除了工会组织外,还应包括各种社区组织、法援组织、非盈利团体等,甚至包括政府在市场化方面的一些行为如4050工程等都可能理解为中间层次作用的发挥。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发展中间层次,最终将我国三个层次的作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