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范围: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除了两国政府间有特殊协定的情况以外,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只可代表其总机构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因此,代表机构在中国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即不能签署商业合同、发出订单、签发发票、收款、持有存货等行为;代表机构最主要的业务是配合总机构从事中国市场的信息收集、联络、市场推广等非营业性的商业活动。
一旦代表机构超出了法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以下罚款。”此外,《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市工商局有权对代表机构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代表资格、吊销登记证等处罚。
由此可见,代表机构的经营范围相比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狭隘许多,可以开展的业务类型非常有限。一旦代表机构超出其经营范围,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就会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