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参见: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59号)
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 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
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要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基金转移手续。若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接收企业和职工个人应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基金。调入国有企业的1986年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份起补缴;1986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企业和职工补缴了养老保险金后,职工以前的连续工龄和到企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否则,从到新企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由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向其它所有制企业流动,相应转移企业及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若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调入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标准,应从到外商企业报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力发[1993]117号)
国有企业职工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后,应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招聘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凡因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而不能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应由原单位和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其养老保险费后,及时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补缴欠费的具体办法是: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只补缴职工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1996年1月以后,按照其原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欠费及其利息,其中个人欠费及其利息由职工个人补缴,其余部分由原单位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国有企业职工应按照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规定在所招聘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