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162号)。
(三)受理条件:申请承担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服务资格的机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卫生和工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工伤保险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系统,并有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4)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能力;
(5)具有配置辅助器具所必须的专科科室和相应的检查设施;
(6)具有独立核算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操作方案;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辅助器具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提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工伤医疗或康复服务的机构,须向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康复服务申请。
提出申请时填写《工伤医疗(康复)服务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
(五)办事程序:申请工伤保险配置辅助器具服务资格申请的机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需与原件核对,必要时还需对辅助器具配置制造等设施、技术和条件进行实地查看),根据工伤保险参保分布情况,在征求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后经市劳动保障局局办公会审查批准后,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七)联系电话:63862070(传真),63890820
(八)办公时间: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