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是上虞人,1993年到深圳某电机厂工作,担任总务科长。2003年冬,企业新总经理上任,我被辞退,回到上虞。我听说政府有规定:企业主动辞退员工,应该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请问,是否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员工被企业辞退,在什么情况下可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省劳动仲裁院负责人: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和深圳某电机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最近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因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除外。
读者:我该直接和企业交涉,还是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如果需要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应向深圳的还是向上虞的政府部门反映?如果可以向企业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省劳动仲裁院负责人:你可以向企业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如果企业不同意支付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读者: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我在这家企业工作了10年,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
省劳动仲裁院负责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引用法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