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覃某到柳州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工作。1996年7月1日,双方于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从1996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覃仍继续为建筑公司劳动。
去年9月6日,覃某与建筑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未向覃某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也未办理他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及返还养老、失业保险手册和相关证书。为此,覃于去年11月15日向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2月16日,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建筑公司将覃某的人事档案转入柳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覃某的养老、失业保险手册返还,并支付覃某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1万余元。
建筑公司不服,遂于今年3月15日向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按每月400元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在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返还了覃某的养老、失业保险手册,并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柳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要求按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人民币400元计算覃某工资,由于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此鱼峰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给覃某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1万余元;覃某支付给建筑公司劳动仲裁费用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