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从陕西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了解到,2005年,该办公室接到涉及劳动争议信访案件264件,其中除名争议纠纷案占63%。记者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很少采用解除劳动合同或利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简单地采用除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致使职工四处上访,既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又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待岗期间被除名
?? 1994年,西安某工贸公司女职工韩某,被单位通知回家待岗不发生活费,待单位效益好时,再通知回单位上班。此后,韩某多次到单位要求上班,单位都以没有生产岗位为由,叫她继续待岗。直到2004年韩某到单位要求上班时,领导答复:你已被除名。韩某索要除名决定,答复说:除名决定是保密的,不能给你。韩某不服,到市总工会上访。
?? 工会信访办在与单位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单位将除名决定传真给市总工会。韩某在信访室才见到了单位对她的除名决定。复印了一份,由信访室签署了“调解未果”,韩某以此为据,申请仲裁后到法院,依法撤销了除名决定,由单位为其补办了“三金”手续,补发生活费12000余元。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仍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直到2005年底这场除名争议才算了结。工伤休假遭遇不公
?? 西安某电机厂女工陶某,进厂后一直任冲压工。1997年在一次工作中左手拇指被冲床砸断。住院治疗后,经单位劳人部门批准在家休养。在此期间单位非但不给申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还以旷工为由,将陶某由厂劳人科盖章批准给予除名处理,且一直未通知本人。此后,陶某多次找领导要求上班工作,均以没有合适岗位,无法安排而推辞,直到2005年3月,陶某上访到市总工会,经工会与厂方联系,才知陶某已被除名。市总信访室批转办单,要求厂方将除名决定送达给本人,并填写送达时间。陶某才得以申请仲裁后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陶某知道被除名之事实,未在60日内主张权利,判为超时效而败诉。陶某不服遂上诉中院,中院仍以维持原判予以驳回。面对两级法院的判决,陶某怎么也想不通:厂方劳人科批准叫我休工伤假,就在休假一个月的时间内,厂方劳人科又盖章将我除名,这算怎么回事,科室本来就无权除名工人,所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属无效。法院只抓住了我在庭审中说了一句“听同事说将我除名的事”,就认定我应当知道,故判决超时效,这样的判决怎能令人信服呢?因病住院受处分
?? 西安某印刷厂工人李某,1978年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因患高血压住院22天后,厂方以住院未经领导批准为由,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此后,李某多次到厂里要求报销药费和住院费均遭到拒绝,厂方一不口头告知其已被除名,二不将除名决定送达本人,直到2005年7月18日,李某拿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处理单到厂里,厂方见到处理单后,才给其一份1993年3月12日作出的除名决定复印件。李某以此申请仲裁后,起诉到雁塔区法院,判李某胜诉。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经开庭审理,厂方仍遭败诉。
?? 在当前,面对企业如此繁多的违法除名行为,职工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据了解的情况看:一是企业除名不通知本人,当职工知道自己被除名的事后,又怕得罪领导,不敢直言面对,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找关系求领导说情,以致延误了时效。二是有的职工长期待岗无工资收入,生活拮据,明知自己被除名,本想依法讨还公道,但苦于自己文化低、不懂法,没钱打不起官司。三是即便打赢了官司,也得罪了领导,再想回厂重新工作也是难上加难。
?? 除名单纯是指旷工超过一定时限而言,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 除名处理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一是依照职工旷工的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二是结论材料应当面交给本人看,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享有申辩权,且不得遮掩、隐藏。三是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对违纪职工除名的处理意见,征求单位工会意见,提交厂长(经理)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违纪职工进行除名处理。四是作出除名决定后,制作除名处理通知书。五是要及时依法送达。
?? 综上事实,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都是一件有关个人生计方面的大事,因而,用人单位都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