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陈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应按工伤对待。饰品加工厂认为其与陈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陈某未得到工厂合理答复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本案中,对于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以及陈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应享受工伤待遇。饰品加工厂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自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的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责任,不能以此来否认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饰品加工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陈某不应享受工伤待遇。陈某与饰品加工厂未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招工手续。工厂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有其他制度约束劳动者,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仅以陈某在工厂内劳动来判定陈某与工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片面的。当然,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饰品加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