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quot;第十 九条又特别强高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如果现实中的劳动关系都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的劳动关系将会非常清晰、明了。但由于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劳动法》的规定较难得到全面执行。《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在目前还只是《劳动法》的意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理想中的模式。
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 行了劳动权利义务的情况,原劳动部在有关规章及给地方劳动局(厅)的若干复函中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合同未以书面订立,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用人单位为逃避依《劳动法》应 履行的各种强制义务故意不签,有的是劳动者认为有了书面劳动合同会约束自己, 不能随便"跳槽",主动要求不签,还有的是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