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据此裁定:(1)撤销原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将不会立案也不会予以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因此,该案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本案中,汪锋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时没有提出有关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的申诉事项。而其向法院起诉时,却增加了这些诉讼请求。由于这些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根据上述解释第1条的规定,这些诉讼请求是应该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的。
但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锋提出有关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与汪锋过去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事项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合并审理。为此,汪锋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那么,这些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呢?在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时,当事人的申诉事项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属于工伤待遇纠纷,而汪锋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属于同类,其后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汪锋提出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在原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工伤基础上发生的费用,其诉讼请求是在原仲裁申请事项上的延续和扩大,因此,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具有不可分性。鉴于汪锋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做出合并审理的裁决是正确的。
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的认定,应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考察的比较对象是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同类的劳动争议;(3)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在仲裁程序中不能增加申诉事项的情况下或者是在仲裁裁决做出后新发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者与发包方、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应该起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