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职工于某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到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9日,该公司以于某“工作不好”等为由,将于某辞退。于某被辞退后,发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规定为自己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于某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2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拒绝,理由是于某系公司临时用工(即临时工),且于某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于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令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2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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