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被告赵某是原告某化工公司员工,从事产品技术服务工作。从2007年9月以来,被告以请病假为由,一直未上班。200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2004年投资设立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与原告相同的化工产品;同时,被告还利用在原告工作之便,私自走访原告客户,经销与原告竞争对手的相关产品,另将查实,被告向公司提交的病假条均为虚假。随后,原告根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以被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徇私舞弊,为个人利益而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为由作出辞退被告的决定,原告不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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