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HT〗案件本身所反映的问题极具代表性。其一、私营企业招聘的劳动者是否享有疾病保险待遇?其二、劳动者在实习期患病,正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考虑到本案的典型价值,所以我们对本案例予以采撷。?
私营企业招聘的劳动者是否享有疾病保险待遇呢?1989年9月21日原劳动部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因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疾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从上述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其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职工基本相同,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有权享有停工医疗期及医疗期的全部工资,有权享有医疗费报销,在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时,有权享受有丧葬费及抚恤费等。?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到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城镇所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1989年9月2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对私营企业职工的疾病保险存在不完善之处,国务院颁布的上述法规将私营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纳入了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轨道,对私营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无疑有着非常积极的价值。?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对于正处试用期内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医疗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下: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用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从试用设立的目的而论,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应作过多项限制;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中的规定并不包括实习期的内容;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用人单位的此项权利并无患病或负伤的职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本案例中,被诉人信息中心以申诉林云清的身体状况不能适合工作为由,解除与申诉人林云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毕竟申诉人林云清患病是在试用期内,如不在试用期内,信息中心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