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该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劳动法。
一般来说,十六周岁以上的个人都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是,由于我国暂时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所以,一些个人是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比如: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实习生,借调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承包、代理业务的个人等。这些都不能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也不是劳动法上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以,本案仲裁委的决定是正确的,刘小姐与单位的纠纷可以直接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