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除了于主任外,还有一位自称负责人事工作的吴女士参加了调解。他们对小范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予以认可,却称事出有因。吴女士说:“他上班一个月时,我曾给专卖店打电话让他过来签劳动合同,当时他因为倒班没在,我就让接电话的人告诉他。2月底又打电话催他,赶巧他还没在,只好再次托同事转告。3月中旬,我直接打小范手机,他没接,就给他发了短信,并把公司地址告诉了他,可他一直都没来。”
于主任说:“我们想跟他签合同,可他就是不签,单位也没办法。发生这种情况,责任在于职工,所以公司不能支付赔偿金。”
这时小范却说:“同事从没说过公司来电话让我签合同的事。短信我倒是收到过一条,但服装公司在东三环,短信中的公司名称和地址都不是我们单位,我以为是骗子就删了。”“这是两家公司,当然名称、地址不一样了。”吴女士说道。
看大家一脸茫然,于主任赶紧解释:“我们单位在北京有30多家专卖店,人多,工作地点又分散,为省事就把人事管理这块工作外包出去了。”原来,服装公司每次招聘职工,培训结束后就把人员资料全部交给吴女士所在的人力资源公司,由他们出面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等一切相关事宜,然后每月按人数把工资、人事管理费划给对方,再由他们给职工发薪水。
双方解除了误会,吴女士对自己工作不周道了歉,小范也降低了赔偿金的要求。在刘仁午的调解下,服装公司同意向小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4500元,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截至记者发稿时,小范已拿到了这笔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