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加大,伴随着工作时间越来越长而来的加班,由此诞生。
加班工资,指的是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劳动所得。譬如,我朝九晚五,那么除去这些时间,加上法定假日工作应得的费用就是加班工资。劳动者加班,为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效益,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就理应获得更多的工资当作补偿。加班工资一方面,抑制了企业滥用加班权利,榨取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鼓励劳动者多劳多得,增加了员工的积极性。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命令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必须支付不低于300%的额外的加班工资。而且,企业也不能够用串休当作借口,不给劳动者多余的工资。前面为什么说额外的300%呢,是因为,除了这300%意外,还要给出基本工资。也就是说,300%+100%合计要给出400%的工资当作加班费。正因为给的如此之多,才能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免受企业或用人单位的侵犯。
打个比方:法定节假日包括:十一国庆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元旦一天以及春节初一到初五一共十天,那么如果我选择工作,应得的钱就应该是(日工资+3*日工资)*10的金额。一般情况下,日工资基数为月工资(包括奖金,餐费,交通费等等),除以20.92天的有效工作日得到的钱数。也就是说,如果我一个月的月工资为1000元,那么实际的日工资应为1000/20.92=47.8元。因此,在法定假日加班的金额是47.8*3+47.8=1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