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师傅觉得很不公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郑师傅将“XXX”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500元工资和去年6月10日至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400元。
“XXX”辩称,郑师傅进厂时间应为去年6月21日,他们的工资也是按月发放,只不过工资报酬每个月是有浮动的,计发方式为基本工资加津贴加伙食补助,是按上班天数确定的。公司还承认,双方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因为如此,他们在去年10月11日发放的1960元是补贴给郑师傅的双倍工资。由于郑师傅未上班期间公司还在计考勤,所以他们扣除的500元并非郑师傅的工资。
后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7月12日,“XXX”通过银行发放工资1117.50元,随后的8月12日、9月14日和10月11日,分别发放工资1800元、1840元和1960元。今年7月2日,郑师傅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未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于是郑师傅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郑师傅的入厂时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而“XXX”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由其持有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清单及职工名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XXX”也没举证证明去年10月11日发放的工资1960元是其补贴给郑师傅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对于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郑师傅提供的银行存折显示的工资金额,并通过计算,法院认定郑师傅9月份应发工资为2460元,“XXX”应补足原告500元。
至于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郑师傅要求“XXX”支付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为标准工资,不含周末及节假日部分工资。因此,法院最终按照郑师傅主张的60元/天计算,为3960元(66天×6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