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王某某到荆州区一家具厂当木匠工。同年12月,王某某在工作中被木屑刺伤左眼,工厂负责人将他送往医院,经过近一个月治疗后出院。“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3万多元。”王某某说,虽然伤情没有完全好转,因缺少医疗费,只好出院。为此,王某某左眼视力下降到0.4,经鉴定为8级伤残。
“事发前,家具厂没有为我买保险。出院后,曾要求赔偿。”王某某说,厂负责人以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昨日,记者咨询了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毅。姚毅告诉记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对事故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根据该规定,用工单位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受到伤害的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及所需要的交通费外,还应按规定给予受伤害职工一次性赔偿金。为此,经过双方协商,某家具厂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077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条例要求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工作伤害风险度相对较高,只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雇主的风险,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最终能够得以保障。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境内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无故剥夺。
单位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这是他们自身工作的失误,不能以次为理由拒绝员工享有工伤待遇的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是企业的一种法定义务,企业不能把自己的义务推给职工,并以此作为剥夺职工权利的借口。如果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则职工的工伤待遇由保险机构支付,如果企业没有投保,那么要自己支付职工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