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1300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人;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国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也参照这一办法计算纳税。